法規:

第6/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6

刊登日期:

1996.1.15

版數:

100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澳門政府各辦公室之法律制度)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內容。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99/99/M號法令 -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  
    相關法規 :
  • 第88/89/M號法令 - 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6/M號法令

    一月十五日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通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款e及f項所指之技術行政輔助人員及翻譯人員有權收取有關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作為酬勞,但該酬勞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之酬勞或補助一併兼收。
     
    十二、辦公室成員有權乘坐行政級機位。但總督秘書、政務司秘書、技術行政人員、翻譯人員除外。
    十三、 。

    第十八條

    (職務之終止)

    一、 。
    二、按上款所指之情況及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時,辦公室成員有權收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計算之補償性賠償,但技術行政輔助人員及翻譯人員除外。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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