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6/96/M號法令

一月十五日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通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款e及f項所指之技術行政輔助人員及翻譯人員有權收取有關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作為酬勞,但該酬勞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之酬勞或補助一併兼收。
 
十二、辦公室成員有權乘坐行政級機位。但總督秘書、政務司秘書、技術行政人員、翻譯人員除外。
十三、 。

第十八條

(職務之終止)

一、 。
二、按上款所指之情況及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時,辦公室成員有權收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計算之補償性賠償,但技術行政輔助人員及翻譯人員除外。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