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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所作之立法修改,與接受領事或領事人員駐澳門程序有關之權限不再賦予行政暨公職司民政廳。
此外,由於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數目之增加,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方便外交及領事活動在本地區有效執行。
因此,有必要在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葡文縮寫為SATAG)之範圍內設立駐澳門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
同時,鑑於賦予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之新權限,以及鑑於因在該部門之職能及責任範圍內一直不斷增加之需求及要求,而致使其人員編制已不符合現況,故亦應對之作出若干調整。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葡文縮寫為SATAG),有權執行接受領事或領事人員駐澳門之程序,以及執行因適用《外交人員通則》而產生之一切活動。
第二條 十一月十三日第78/89/M號法令第二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一、…………………………………………。
二、…………………………………………。
a)…………………………………………。
b)…………………………………………。
c)駐澳門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
三、…………………………………………。
第三條 一、駐澳門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葡文縮寫為NAADC)之職能尤其為:
a)組織關於接受領事及其他外交人員駐澳門之程序,並就該等程序作報告;
b)向享有外交人員地位之住或駐澳門之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發出身分證明交件;
c)促進規範外交人員地位之規定之執行,並給予住或駐澳門之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有權享受之特權、豁免權、免除及免稅額;
d)編造駐澳門領事團之表以及享有外交人員地位之其他實體之表;
e)執行其他特定工作及貫徹在國際關係範圍內獲賦予之工作。
二、上款b項所指之身分證明文件式樣係由總督以訓令核准。
第四條 經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號法令修改而附於二月十九日第41/90/M號訓令之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之人員編制,由附於本法規之表代替。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
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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