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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06/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5

刊登日期:

1995.12.4

版數:

2570

  • 訂定保護商標法規規定之行為所應繳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
被廢止 :
  • 第97/99/M號法令 - 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56/95/M號法令 - 規範商標之保護,以便其得以註冊,並使識別性標誌之權利獲得保護--若干廢止。
  • 第306/95/M號訓令 - 訂定保護商標法規規定之行為所應繳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
  • 第313/95/M號訓令 - 為商標註冊之效力,核准產品及勞務之分類表。
  •  
    相關類別 :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7/99/M號法令 廢止

    第306/95/M號訓令

    十二月四日

    在規範於澳門保護商標之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作出該法規規定行為應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由總督透過訓令訂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一、作出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所規定之行為應付之費用為附於本訓令之表中所載者,該表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之表所戴之費用包括將有關請求公布於(政府公報)之費用。

    第二條 應付之款項得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且應於要求作出表中所列行為時支付。

    第三條 有關註冊之費用應:

    a)與有關註冊證之費用一併繳交,但須從給予註冊之日起直至由該註冊於(政府公報)公布日起之最多六個月內繳交;

    b)如屬繳交註冊續展費用,則於有效期之最後六個月內繳交。

    第四條 一、上條b項所指之費用方可於由註冊有效期終止起計最多六個月之期限內與額外費用一併繳交,否則商標消滅。

    二、從消滅之通告公布起計一年之期限內,得申請續展任何由於不支付費用而引致消滅之註冊。

    三、許可上款所指之續展,得透過繳交所欠費用之三倍為之,但不得影響第三者之權利。

    第五條 一、以上規定所指之費用不歸還予當事人。

    二、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經濟司司長得以批示將被確認為不當支付之款項歸還。

    三、存放作為支付查驗開支之款項或在適當情況下放棄查驗者,得應存放者之申請歸還,但僅以申請查驗不獲許可為限。

    第六條 一、當對某些商標權之訴訟仍待決或未終止對該商標權所進行之假扣押或查封之期間,不支付到期之定期費用時,不會宣告有關註冊消滅。

    二、利害當事人得向法庭申請對經濟司發出有關訴之待決及假扣押或查封之官方通告;在判決確定或假扣押或查封以任何原因消滅時,法官須依職權或應當事人之申

    請,將該事實知會經濟司。

    三、任何第二款所指之裁判在轉為確定時,應以通告之形式將該事實公布於(政府公報)。

    四、所有應付之費用在公布上款所指之通告後,從通告公布日起之一年期間內予以支付,而無需支付額外費用。

    五、不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支付所有應付之費用,則

    導致宣告註冊消滅。

    第七條 本訓令於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生效之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

    費用
    行為 金額(澳門幣)
    I - 商標  
    註冊請求  
    1.1. 呈交 500.00
    1.2. 不超過五貨品之請求 1 300.00
    1.3. 每超過一組須多支付之費用(以五種貨品為一組,不足五種貨品亦視為一組) 1 000.00
    2. 註冊 4 000.00
    3. 續展 2 000.00
    4. 在六個月內續展之額外費用 1 000.00
    5. 註冊證 2 000.00
    6. 註冊證之副本 1 000.00
    7. 補發 1 000.00
    8. 附註 2 000.00
    9. 證明書 2 000.00
    10. 其他費用 1 000.00
    11. 調查 1 500.00
    II - 系列商標  
    註冊請求  
    1.1. 呈交 500.00
    1.2. 不超過五貨品之請求 1 300.00
    1.3. 每超過一組須多支付之費用(以五種貨品為一組,不足五種貨品亦視為一組) 1 000.00
    2. 註冊 12 000.00
    3. 續展 6 000.00
    4. 在六個月內續展之額外費用 3 000.00
    5. 註冊證 2 000.00
    6. 註冊證之副本 1 000.00
    7. 補發 1 000.00
    8. 附註 6 000.00
    9. 證明書 2 000.00
    10. 其他費用 1 000.00
    11. 調查 4 500.00
    III – 手工業者商標  
    註冊請求  
    1.1. 呈交 500.00
    1.2. 不超過五貨品之請求 1 300.00
    1.3. 每超過一組須多支付之費用(以五種貨品為一組,不足五種貨品亦視為一組) 1 000.00
    2. 註冊 4 000.00
    3. 續展 2 000.00
    4. 在六個月內續展之額外費用 1 000.00
    5. 註冊證 2 000.00
    6. 註冊證之副本 1 000.00
    7. 補發 1 000.00
    8. 附註 2 000.00
    9. 證明書 2 000.00
    10. 其他費用 1 000.00
    11. 調查 1 500.00
    IV – 集體商標  
    註冊請求  
    1.1. 呈交 500.00
    1.2. 不超過五貨品之請求 1 300.00
    1.3. 每超過一組須多支付之費用(以五種貨品為一組,不足五種貨品亦視為一組) 1 000.00
    2. 註冊 4 000.00
    3. 續展 2 000.00
    4. 在六個月內續展之額外費用 1 000.00
    5. 註冊證 2 000.00
    6. 註冊證之副本 1 000.00
    7. 補發 1 000.00
    8. 附註 2 000.00
    9. 證明書 2 000.00
    10. 其他費用 1 000.00
    11. 調查 1 500.00
    V – 國際註冊之商標  
    註冊請求  
    1.1. 呈交 500.00
    1.2. 不超過五貨品之請求 1 300.00
    1.3. 每超過一組須多支付之費用(以五種貨品為一組,不足五種貨品亦視為一組) 1 000.00
    2. 註冊 4 000.00
    3. 續展 2 000.00
    4. 在六個月內續展之額外費用 1 000.00
    5. 註冊證 2 000.00
    6. 註冊證之副本 1 000.00
    7. 補發 1 000.00
    8. 附註 2 000.00
    9. 證明書 2 000.00
    10. 其他費用 1 000.00
    11. 調查 1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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