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總則
- 第一編 ── 刑法之一般原則
- 第一條 ── 罪刑法定原則
- 第二條 ── 在時間上之適用
- 第三條 ── 作出事實之時
- 第四條 ── 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
- 第五條 ── 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
- 第六條 ── 適用澳門刑法之限制
- 第七條 ── 作出事實之地
- 第八條 ── 《刑法典》之補充適用
- 第二編 ── 事實
- 第一章 ── 處罰之前提
- 第九條 ── 作為犯及不作為犯
- 第十條 ── 責任之個人性
- 第十一條 ── 以他人名義行為
- 第十二條 ── 故意及過失
- 第十三條 ── 故意
- 第十四條 ── 過失
- 第十五條 ── 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 第十六條 ── 對不法性之錯誤
- 第十七條 ── 因結果之加重刑罰
- 第十八條 ── 因年齡之不可歸責性
- 第十九條 ── 因精神失常之不可歸責性
- 第二章 ── 犯罪之形式
- 第二十條 ── 預備行為
- 第二十一條 ── 犯罪未遂
- 第二十二條 ── 犯罪未遂之可處罰性
- 第二十三條 ── 犯罪中止
- 第二十四條 ── 共同犯罪情況下之犯罪中止
- 第二十五條 ── 正犯
- 第二十六條 ── 從犯
- 第二十七條 ── 共同犯罪中之不法性
- 第二十八條 ── 共同犯罪中之罪過
- 第二十九條 ── 犯罪競合及連續犯
- 第三章 ── 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
- 第三十條 ── 阻卻不法性
- 第三十一條 ── 正當防衛
- 第三十二條 ── 防衛過當
- 第三十三條 ── 緊急避險權
- 第三十四條 ── 阻卻罪過之緊急避險
- 第三十五條 ── 義務之衝突
- 第三十六條 ── 阻卻罪過之不當服從
- 第三十七條 ── 同意
- 第三十八條 ── 推定同意
- 第三編 ── 事實之法律後果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三十九條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限度
- 第四十條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
- 第二章 ── 主刑
- 第一節 ── 徒刑及罰金
- 第四十一條 ── 徒刑之刑期
- 第四十二條 ── 徒刑期間之計算
- 第四十三條 ── 徒刑之執行
- 第四十四條 ── 徒刑之代替
- 第四十五條 ── 罰金
- 第四十六條 ── 以勞動代替罰金
- 第四十七條 ── 將不繳納之罰金轉換為監禁
- 第二節 ── 徒刑之暫緩執行
- 第四十八條 ── 前提及期間
- 第四十九條 ── 義務
- 第五十條 ── 行為規則
- 第五十一條 ── 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
- 第五十二條 ── 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
- 第五十三條 ── 不遵守暫緩執行徒刑之條件
- 第五十四條 ──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 第五十五條 ── 刑罰之消滅
- 第三節 ── 假釋
- 第五十六條 ── 前提及期間
- 第五十七條 ── 在執行數刑罰下之假釋
- 第五十八條 ── 制度
- 第五十九條 ── 假釋之廢止及刑罰之消滅
- 第三章 ── 附加刑
- 第六十條 ── 一般原則
- 第六十一條 ──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 第六十二條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第六十三條 ── 禁止及中止之效力
- 第四章 ── 量刑
- 第一節 ── 一般規則
- 第六十四條 ── 選擇刑罰之標準
- 第六十五條 ── 刑罰份量之確定
- 第六十六條 ── 刑罰之特別減輕
- 第六十七條 ── 特別減輕之規定
- 第六十八條 ── 刑罰之免除
- 第六十八-A條* ── 刑罰的加重
- * 附加 - 請查閱:第6/2001號法律
- 第二節 ── 累犯
- 第六十九條 ── 前提
- 第七十條 ── 效力
- 第三節 ── 犯罪競合及連續犯之處罰
- 第七十一條 ── 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則
- 第七十二條 ── 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
- 第七十三條 ── 連續犯之處罰
- 第四節 ── 扣除
- 第七十四條 ── 訴訟措施
- 第七十五條 ── 前刑
- 第七十六條 ── 在澳門以外所受之訴訟措施或刑罰
- 第五章 ── 刑罰之延長
- 第一節 ── 傾向性不法分子
- 第七十七條 ── 前提及效力
- 第七十八條 ── 其他延長刑罰之情況
- 第七十九條 ── 限制
- 第八十條 ── 假釋
- 第二節 ── 酗酒者及等同者
- 第八十一條 ── 前提及效力
- 第八十二條 ── 麻醉品之濫用
- 第六章 ── 保安處分
- 第一節 ── 不可歸責者之收容
- 第八十三條 ── 前提及最低期間
- 第八十四條 ── 收容之終止及延長
- 第八十五條 ── 被收容者情況之重新審查
- 第八十六條 ── 考驗性釋放
- 第八十七條 ── 考驗性釋放之廢止
- 第八十八條 ── 收容處分之複查
- 第八十九條 ── 非為居民之不可歸責者
- 第九十條 ── 收容之暫緩執行
- 第九十一條 ── 收容及徒刑之執行
- 第二節 ── 業務之禁止
- 第九十二條 ── 前提及期間
- 第九十三條 ── 禁止期之中止
- 第九十四條 ── 禁止之延長
- 第九十五條 ── 禁止之消滅
- 第七章 ── 患有精神失常之可歸責者之收容
- 第九十六條 ── 之前之精神失常
- 第九十七條 ── 之後之精神失常
- 第九十八條 ── 不具危險性的之後精神失常
- 第九十九條 ── 情況之重新審查
- 第一百條 ── 精神失常之假裝
- 第八章 ── 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
- 第一百零一條 ── 物件之喪失
- 第一百零二條 ── 屬第三人之物件
- 第一百零三條 ── 物、權利或利益之喪失
- 第一百零四條 ── 遲延支付或分期支付及減輕
- 第四編 ── 告訴及自訴
- 第一百零五條 ── 告訴權人
- 第一百零六條 ── 告訴效力之延伸
- 第一百零七條 ── 告訴權之消滅
- 第一百零八條 ── 告訴權之放棄及告訴之撤回
- 第一百零九條 ── 自訴
- 第五編 ── 刑事責任之消滅
- 第一章 ── 追訴時效
- 第一百一十條 ── 時效期間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期間之開始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時效之中止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時效之中斷
- 第二章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時效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刑罰之時效期間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主刑時效之效力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保安處分之時效期間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時效之中止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時效之中斷
- 第三章 ── 其他消滅原因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死亡、大赦、赦免及特赦
- 第一百二十條 ── 效力
- 第六編 ── 犯罪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之賠償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犯罪所生之民事責任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對受害人之賠償
- 第七編 ── 輕微違反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適用制度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罰金之不可轉換性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違法行為之競合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累犯及刑罰之延長
分則
- 第一編 ── 侵犯人身罪
- 第一章 ── 侵犯生命罪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殺人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加重殺人罪
- 第一百三十條 ── 減輕殺人罪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殺嬰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過失殺人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棄置或遺棄
- 第二章 ── 侵犯子宮內生命罪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墮胎
- 第三章 ── 侵犯身體完整性罪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因結果之加重
- 第一百四十條 ── 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減輕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同意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內外科手術或治療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參與毆鬥
- 第一百四十六條 ── 虐待未成年人及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
- 第四章 ── 侵犯人身自由罪
-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恐嚇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脅迫
-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嚴重脅迫
- 第一百五十條 ── 擅作之內外科手術或治療
-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澄清之義務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使人為奴隸
- 第一百五十三-A條* ── 販賣人口
- * 附加 - 請查閱:第6/2008號法律
- 第一百五十四條 ── 綁架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挾持人質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特別減輕
- 第五章 ──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
- 第一節 ── 侵犯性自由罪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強姦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性脅迫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
- 第一百六十條 ── 對被容留者之性侵犯
-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性欺詐
- 第一百六十二條 ── 未經同意之人工生育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淫媒
-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加重淫媒罪
- 第一百六十四-A條* ── 性騷擾
-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暴露行為
- 第二節 ── 侵犯性自決罪
- 第一百六十六條 ── 對兒童的性侵犯
- 第一百六十七條 ── 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姦淫未成年人
- 第一百六十九條 ── 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
- 第一百六十九-A條*──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
-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 第一百七十條 ── 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第
- 一百七十-A條*──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
-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 第三節 ── 共同規定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加重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告訴
- 第一百七十三條 ── 親權的停止
- 第六章 ── 侵犯名譽罪
- 第一百七十四條 ── 誹謗
- 第一百七十五條 ── 侮辱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等同
- 第一百七十七條 ── 公開及詆毀
-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加重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侵犯對已死之人之思念
- 第一百八十條 ── 刑罰之免除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告訴及控訴
- 第一百八十三條 ── 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
- 第七章 ── 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
- 第一百八十四條 ── 侵犯住所
- 第一百八十五條 ── 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
- 第一百八十六條 ── 侵入私人生活
- 第一百八十七條 ── 以資訊方法作侵入
- 第一百八十八條 ── 侵犯函件或電訊
- 第一百八十九條 ── 違反保密
- 第一百九十條 ── 不當利用秘密
- 第一百九十一條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
-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加重
- 第一百九十三條 ── 告訴
- 第八章 ──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 第一百九十四條 ── 幫助之不作為
- 第一百九十五條 ── 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
- 第二編 ── 侵犯財產罪
- 第一章 ── 引則
- 第一百九十六條 ── 定義
- 第二章 ── 侵犯所有權罪
- 第一百九十七條 ── 盜竊
- 第一百九十八條 ── 加重盜竊罪
- 第一百九十九條 ── 信任之濫用
- 第二百條 ── 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
- 第二百零一條 ── 返還或彌補
- 第二百零二條 ── 竊用車輛
- 第二百零三條 ── 自訴
- 第二百零四條 ── 搶劫
- 第二百零五條 ── 取物後使用暴力
- 第二百零六條 ── 毀損
- 第二百零七條 ── 加重毀損罪
- 第二百零八條 ── 暴力毀損
- 第二百零九條 ── 侵占不動產
- 第二百一十條 ── 更改標記
- 第三章 ── 一般侵犯財產罪
- 第二百一十一條 ── 詐騙
- 第二百一十二條 ── 有關保險及為獲得食物之詐騙
- 第二百一十三條 ── 資訊詐騙
- 第二百一十四條 ── 簽發空頭支票
- 第二百一十五條 ── 勒索
- 第二百一十六條 ── 勒索文件
- 第二百一十七條 ── 背信
- 第二百一十八條 ── 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
- 第二百一十九條 ── 暴利
- 第二百二十條 ── 告訴及控訴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返還或彌補
- 第四章 ── 侵犯財產權罪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損害債權
- 第二百二十三條 ── 蓄意破產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非蓄意破產
- 第二百二十五條 ── 袒護債權人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擾亂競買
- 第二百二十七條 ── 贓物罪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物質上之幫助
- 第三編 ── 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
- 第二百二十九條 ── 煽動戰爭
- 第二百三十條 ── 滅絕種族
- 第二百三十一條 ── 煽動滅絕種族
- 第二百三十二條 ── 為實施滅絕種族而作出協議
- 第二百三十三條 ── 種族歧視
- 第二百三十四條 ── 酷刑及其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 第二百三十五條 ── 為施以酷刑而僭越職務
- 第二百三十六條 ── 嚴重之酷刑及其他嚴重之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檢舉之不作為
- 第二百三十八條 ── 附加刑
- 第四編 ── 妨害社會生活罪
- 第一章 ── 妨害家庭罪
- 第二百三十九條 ── 重婚
- 第二百四十條 ── 偽造民事身分狀況
- 第二百四十一條 ── 誘拐未成年人
- 第二百四十二條 ── 違反扶養義務
- 第二章 ── 偽造罪
- 第一節 ── 引則
- 第二百四十三條 ── 定義
- 第二節 ── 偽造文件
- 第二百四十四條 ── 偽造文件
- 第二百四十五條 ── 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
-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
- 第二百四十七條 ── 偽造技術註記
- 第二百四十八條 ── 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
- 第二百四十九條 ── 偽造證明
- 第二百五十條 ── 使用虛假證明
- 第二百五十一條 ──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第三節 ── 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
- 第二百五十二條 ── 假造貨幣
- 第二百五十三條 ── 使硬幣價值降低
- 第二百五十四條 ── 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
- 第二百五十五條 ── 將假貨幣轉手
- 第二百五十六條 ── 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
- 第二百五十七條 ── 等同於貨幣之證券
- 第二百五十八條 ── 假造印花票證
- 第四節 ── 偽造壓印、法碼及相類物件
- 第二百五十九條 ── 假造印、壓印、打印器或圖章
- 第二百六十條 ── 假度量衡
- 第五節 ── 共同規定
- 第二百六十一條 ── 預備行為
- 第三章 ── 公共危險罪
- 第二百六十二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24號法律
- 第二百六十三條 ── 侵犯通訊之工具
- 第二百六十四條 ── 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
- 第二百六十五條 ── 核能
- 第二百六十六條 ── 預備行為
- 第二百六十七條 ── 違反建築規則及擾亂事業
-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污染
- 第二百六十九條 ── 使供應養料之物質或醫療物質腐敗
- 第二百七十條 ── 傳播疾病或將化驗或處方改變
- 第二百七十一條 ── 醫生之拒絕
- 第二百七十二條 ── 與動物或植物有關之危險
- 第二百七十三條 ── 因結果之加重
-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減輕
- 第四章 ── 妨害交通安全罪
-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劫持航空器、船舶或火車又或使之偏離路線
-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妨害運輸安全
-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危險駕駛交通工具
- 第二百七十八條 ── 妨害道路運輸安全
- 第二百七十九條 ── 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
- 第二百八十條 ── 向交通工具投射物體
- 第二百八十一條 ── 加重及減輕
- 第五章 ──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
- 第二百八十二條 ── 侵犯宗教感情
- 第二百八十三條 ── 侵犯已死之人應受之尊重
- 第二百八十四條 ── 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
-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利用無能力之人行乞而加以剝削
-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公然教唆犯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 ── 公然讚揚犯罪
- 第二百八十八條 ── 犯罪集團
- 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九十條* ── 恐怖組織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06號法律
-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參與騷亂
-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參與武裝騷亂
-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違抗解散公開集會之命令
- 第二百九十四條 ── 以實施犯罪恐嚇
- 第二百九十五條 ── 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
- 第二百九十六條 ── 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
- 第五編 ── 妨害本地區罪
- 第一章 ── 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
-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
- 第二百九十八條 ── 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
-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破壞
- 第三百條 ── 煽動集體違令
- 第三百零一條 ── 通謀外地
- 第三百零二條 ── 侮辱本地區象徵
- 第三百零三條 ── 脅迫本地區之機關
- 第三百零四條 ── 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
- 第三百零五條 ── 預備行為
- 第三百零六條 ── 減輕
- 第三百零七條 ── 附加刑
- 第二章 ── 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罪
- 第三百零八條 ── 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罪
- 第三百零九條 ── 侮辱官方象徵
- 第三百一十條 ── 處罰條件及進行程序之條件
- 第三章 ── 妨害公共當局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 抗拒及脅迫
- 第三百一十二條 ── 違令
- 第三百一十三條 ── 縱放被拘禁之人
- 第三百一十四條 ── 公務員幫助脫逃
- 第三百一十五條 ── 看守時之過失
- 第三百一十六條 ── 脫逃
- 第三百一十七條 ── 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
- 第三百一十八條 ── 被拘禁之人之騷亂
- 第三百一十九條 ── 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
- 第三百二十條 ── 弄毀記號及封印
- 第三百二十一條 ── 撕除、破壞或更改告示
- 第三百二十二條 ── 職務之僭越
- 第四章 ── 妨害公正之實現
- 第三百二十三條 ── 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
- 第三百二十四條 ── 作虛假之證言、鑑定、傳譯或翻譯
- 第三百二十五條 ── 加重
- 第三百二十六條 ── 撤回
- 第三百二十七條 ── 賄賂作虛假聲明
- 第三百二十八條 ── 刑罰之特別減輕及免除
- 第三百二十九條 ── 誣告
- 第三百三十條 ── 虛構犯罪
- 第三百三十一條 ── 袒護他人
- 第三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袒護他人
- 第三百三十三條 ── 瀆職
- 第三百三十四條 ── 律師或法律代辦之瀆職
- 第三百三十五條 ── 違反司法保密
- 第五章 ── 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
- 第一節 ── 引則
-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公務員之概念
- 第二節 ── 賄賂
- 第三百三十七條 ── 受賄作不法行為
- 第三百三十八條 ── 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
- 第三百三十九條 ── 行賄
- 第三節 ── 公務上之侵占
- 第三百四十條 ── 公務上之侵占
- 第三百四十一條 ── 公務上之侵占使用
- 第三百四十二條 ── 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
- 第四節 ── 濫用當局權力
- 第三百四十三條 ── 公務員侵犯住所
- 第三百四十四條 ── 違法收取
- 第三百四十五條 ── 運用公共部隊妨害法律或正當命令之執行
-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拒絕合作
-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濫用職權
- 第五節 ── 違反保密及棄職
- 第三百四十八條 ── 違反保密
- 第三百四十九條 ── 違反函件或電訊保密
- 第三百五十條 ── 棄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