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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核准《澳門刑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規附件之形式公布,且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為著《刑法典》之規定之效力,凡有權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者均視為居民。
特別性質之法例所載之刑事規範優於《刑法典》之規範,即使《刑法典》之規範屬後法亦然,但立法者另有明確意圖者除外。
一、單行刑法所規定之徒刑,如其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分別低於或高於《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者,均改為《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者。
二、單行刑法所規定之屬刑事性質之罰金,如其期間或金額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分別低於或高於《刑法典》第四十五條所規定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者,均改為《刑法典》第四十五條所規定者。
單行法律規定準用舊法典之規範者,視為準用本《刑法典》之相應規定。
下列之特別規定適用於單行法中以金額形式定出之屬刑事性質之罰金:
a)為著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之效力,法院須衡平定出應服之監禁期,其期間最低為六日,最高為一年;
b)為著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之效力,法院須作出其認為衡平之扣除。
以下之特別規定適用於單行刑法中一併處以徒刑及罰金之犯罪:
a)如依據《刑法典》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以罰金代替徒刑,則僅科單一罰金,其金額相當於直接科處之罰金與因代替徒刑而產生之罰金之總和;
b)《刑法典》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制度,適用於依據上項規定產生之單一罰金;
c)法院依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及隨後各條之規定命令之暫緩執行徒刑,並不包括罰金。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一、《刑法典》及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就《刑法典》開始生效後所實施之犯罪而科處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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