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8/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95

刊登日期:

1995.11.14

版數:

2300

  • 核准《刑法典》。
部份被廢止 :
  • 第3/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 第11/2009號法律 - 打擊電腦犯罪法。
  • 第12/2024號法律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已更改 :
  • 第6/2001號法律 - 加重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
  • 第3/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 第6/2008號法律 -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 第2/2016號法律 -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  
    廢止 :
  • 第14/87/M號法律 - 核准賄賂處分制度。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27/2024號法律 -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1/78/M號法律 - 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 第16/92/M號法律 - 訂定通訊保密和隱私保護所應遵守之規則。
  • 第11/93/M號法令 - 檢討藏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刑罰--若干撤銷。
  • 第11/95/M號法律 - 賦予立法許可,以便在新《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就刑罰之延長及保安處分與有關前提之事宜上立法。
  • 第58/95/M號法令 - 核准《刑法典》。
  • 第59/95/M號法令 - 規範自願中斷懷孕。
  • 第65/95/M號法令 - 使刑事訴訟法例配合新《刑法典》。
  • 第48/96/M號法令 - 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第6/97/M號法律 - 制定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廢止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
  • 第15/98/M號法令 - 規範對有關有組織犯罪之法律中所規定較為嚴重之案件不採用或不維持強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訴制度。
  • 第4/99/M號法律 - 核准《消費稅規章》-若干廢止。
  • 第52/99/M號法令 - 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第2/2009號法律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第17/2009號法律 -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 第19/2009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
  • 第8/2017號法律 - 修改《刑法典》。
  •  
    相關類別 :
  • 刑法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司法機關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95/M號法令

    十一月十四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

    (《刑法典》之核准)

    核准《澳門刑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規附件之形式公布,且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居民之概念)

    為著《刑法典》之規定之效力,凡有權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者均視為居民。

    第三條

    (單行刑法)

    特別性質之法例所載之刑事規範優於《刑法典》之規範,即使《刑法典》之規範屬後法亦然,但立法者另有明確意圖者除外。

    第四條

    (徒刑及罰金之限度)

    一、單行刑法所規定之徒刑,其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分別低於或高於《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者,均改為《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者。

    二、單行刑法所規定之屬刑事性質之罰金,如其期間或金額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分別低於或高於《刑法典》第四十五條所規定之最低限度或最高限度者,均改為《刑法典》第四十五條所規定者。

    第五條

    (準用)

    單行法律規定準用舊法典之規範者,視為準用本《刑法典》之相應規定。

    第六條

    (以金額形式定出之罰金)

    下列之特別規定適用於單行法中以金額形式定出之屬刑事性質之罰金:

    a)為著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之效力,法院須衡平定出應服之監禁期,其期間最低為六日,最高為一年;

    b)為著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之效力,法院須作出其認為衡平之扣除。

    第七條

    (一併處以徒刑及罰金之犯罪)

    以下之特別規定適用於單行刑法中一併處以徒刑及罰金之犯罪:

    a)如依據《刑法典》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以罰金代替徒刑,則僅科單一罰金,其金額相當於直接科處之罰金與因代替徒刑而產生之罰金之總和;

    b)《刑法典》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制度,適用於依據上項規定產生之單一罰金;

    c)法院依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及隨後各條之規定命令之暫緩執行徒刑,並不包括罰金。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十二條

    (開始生效)

    一、《刑法典》及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就《刑法典》開始生效後所實施之犯罪而科處之刑罰。


    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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