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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宜將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之適用範圍延伸至高級專員公署部門,該機構由一月二十九日第7/92/M號法令所設立並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之輔助部門。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規範助理職位之設立及制度之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適用於高級專員公署部門。
二、根據上款所設立之助理職位數目,由訓令訂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