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58/93/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

隨着一九八九年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之建立,在改變對處於疾病、失業、年老及殘廢等狀況中勞工傳統之救濟及援助模式方面,首次邁出了決定性一步。

現有之財政狀況及勞工與僱主實體之加入情況說明該制度已得到鞏固,故在該制度建立三年後,有必要對之作若干修正,以擴大有關福利,並使臨時勞工亦獲得社會保障之給付。

由此,在加強對勞工之社會保護與逐漸普及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邁出新一步。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第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07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07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五節

因勞動關係中而生之債權

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法律

第四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四十一條

一、**

二、*

三、**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2009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

附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