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93/M號法律

公報編號:

14/1993

刊登日期:

1993.4.6

版數:

1645

  • 賦予立法許可修正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司法繕錄員超時工作制度。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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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93/M號法律 - 賦予立法許可修正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司法繕錄員超時工作制度。
  • 第18/93/M號法令 - 著令超時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之助理員及繕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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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登記及公證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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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3/M號法律

    四月六日

    有關登記局及公証署助理員及繕錄員

    提供超時工作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檢討有關登記局及公証署助理員及繕錄員所提供超時工作之制度。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立法許可旨在對登記局及公証署助理員及繕錄員免除適用一般法所規定之超時工作之時數限制,而採用由總督以批示特別為其訂定之時數限制。

    第三條

    (效期)

    本立法許可之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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