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6/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7/1992

刊登日期:

1992.9.14

版數:

3815

  • 撤銷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制訂之為購置私人用途車輛之特別貸款制度。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61/GM/89號批示 - 訂定購置個人使用車輛的特別貸款制度及條件。
  • 第16/90/M號法令 - 關於修改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第三條條文(設立特別貸款制度以便購置政府車輛供個人使用事宜)。
  • 第135/GM/90號批示 - 關於61/GM/89號批示增加第六款(購置自用車輛貸款特別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1/79/M號法律 - 制定關於政府車輛之組織及使用之管制規則。
  • 第29/89/M號法令 - 訂定使用自用車輛制度及設立一項特別貸款制度以便購置私人使用車輛。
  • 第66/92/M號法令 - 撤銷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制訂之為購置私人用途車輛之特別貸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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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6/92/M號法令

    九月十四日

    規範屬本地區財產之車輛個人使用權自五月五日第11/79/M號法律公佈後,一直成為多次修改之對象。

    在此法律演進中須指出經四月三十日第16/90/M號法令修改之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以及分別規範該等法規之第61/GM/89號批示及第135/GM/90號批示所引進之修改。

    此等修改在某方面導致設立購買車輛之特別貸款制度,以保障有關之權利及正當期待,因為該期待由於所引入之修改可能遭受損害。

    然而,立法者以往欲顧及之事實及法律條件,現已被克服。事實上,現行制度之實施一直顯示立法者不欲顧及之情況,已納入該制度內並引致行政當局大量財政資源被凍結。

    因此,必須廢止該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a)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第三條至第六條;

    b)五月二日第61/GM/89號批示;

    c)四月三十日第16/90/M號法令

    d)十月二十九日第135/GM/90號批示。

    第二條

    (過渡性制度)

    一、上條所廢止之法例所載之規定適用於申請獲得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第三條設立之特別貸款制度優惠之請求,僅以在本法規生效時尚待決之請求為限,但不妨礙以下兩款之規定。

    二、已獲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第三條所設立之特別貸款制度優惠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終止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公職時,必須清還其債項。

    三、上款所指之清還必須以支付所欠金額為之,且不得將車輛以無償方式移轉為本地區之財產為之。

    第三條

    (生效之開始)

    本法規於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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