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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制訂了政府車輛供個人使用的新制度,目的是對本地區財產作更佳的管理。
同時,亦訂出一系列辦法,方便行政當局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購買車輛,其中包括向薪俸索引625點或以上的公務員以及在本地區服務的保安部隊高級軍官提供特別的貸款。
由於澳門公職人員新法例的施行,有需要將上述貸款的準則修改,以本地區行政當局廳長級薪俸索引為基點。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頒佈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第三條作如下修改:
一、……
二、凡薪俸點相當於廳長級或以上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以及在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服務之武裝部隊高級軍官,均可享有此制度之利益,倘為此目的,存有財政上可動用的款項。
第二條——本法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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