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依據十二月五日第52/91號批示授予本人之權限,並依據經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修改之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第七十二條與七月二十九日第6/83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且為著該兩條文之效力,命令將二月九日第117/76號、三月九日第31/77號、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41/79號、十一月九日第126/82號等命令,及成立「國際海事組織」(IMO)之公約之單一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內。該公約之單一文本係藉著外交部(政治事務統籌司)之通告予以公布,而該通告係載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第七十六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七百五十九頁。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於部長會議事務部
部長會議事務部副部長 文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