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請查閱:公職法律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當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需要出席經總督預先許可在正常辦公時間外舉行之委員會、項目組或工作小組會議時,方獲發給出席費。
二、出席費之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之百分之十。
三、免除固定辦公時間之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不應獲發給出席費。
四、根據第一款規定所發放之出席費應由有關機關或機構之領導人許可。
五、總督得透過批示,批准支付出席費予被委任出席第一款所指會議之公共機關以外之人員,即使會議在正常辦公時間內舉行者亦然。
一*
二、翻譯人員亦可按適用於其本身之法例而獲發給出席費。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本法規於公布之翌日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