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4/91/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1991

刊登日期:

1991.12.31

版數:

5053

  •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司郵差職程特別制度。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4/91/M號法律 -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司郵差職程特別制度。
  • 第3/92/M號法令 - 訂定郵電司郵差特別職程之架構及紀律--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七零條三款e項。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4/91/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立法許可

    經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卅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範疇內郵差之特別制度職程。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規範上條所述職裡,目的為對之進行有關調整及索引之編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載特別制度職程所訂定之原則,而有關報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條

    (期間)

    本立法許可由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

    副主席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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