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7/91/M號法律

公報編號:

28/1991

刊登日期:

1991.7.15

版數:

3101

  • 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並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職程)——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部份被廢止 :
  • 第7/94/M號法律 - 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廢止 :
  • 第10/90/M號法令 -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 第23/90/M號法令 - 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四三條條文一款e及f項(澳門保安部隊晉升職程制度)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34/85/M號法令 - 核准本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撤銷第一三三/七六/M號、第九二/七七/M號、第二五/七八/M號、第六三/七九/M號、第六七/七九/M號、第一○九/八一/M號、第一八一/八二/M號、第一/八三/M號及第七七/八四/M號訓令。
  • 第56/8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18/88/M號法律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各個機關專業職程制度。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7/91/M號法律

    七月十五日

    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及修改於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

    基於澳門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薪俸索引)

    一、*

    二、*

    三、對於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地區治安服務學員之薪俸現由相等於警員一級職階取替;基本訓練及特別訓練期間其索引點比警員一級職階索引點少五十點,實習期間則少二十點。

    四、每一索引點之數值係按澳門一般公職人員所訂之方程式及索引一百點之數值訂定。

    五、薪俸之調整按索引一百點所修訂比率為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法律第7/94/M號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法律第7/94/M號

    第九條

    (治安警察廳部隊之職程)

    一、治安警察廳部隊之男隊員普通或直綫職程及女隊員普通或直綫職程分為:

    警 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副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總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警務主任: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二、治安警察廳部隊之專業職程分為:

    a)音樂家職程:

    音樂家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音樂家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音樂家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音樂家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b)無線電裝配員職程:

    無線電裝配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無線電裝配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無線電裝配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無線電裝配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c)機械士職程:

    機械士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第十條

    (水警稽查隊職程)

    一、水警稽查隊男隊員之普通或直綫職程及女隊員普通或直綫職程分為:

    警 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一等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副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總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警務主任: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二、水警稽查隊專業職程分為:

    機械士職程:
    機械士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一等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機械士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第十一條

    (消防隊職程)

    消防隊之普通或直綫職程分以下等級:

    消 防 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助理消防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副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區 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職階
    一等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助理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職階

    第四十三條

    (在普通或直綫及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的期限)

    在普通或直綫及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為晉升需在某職階停留時期是以澳門公職人員一般編制直綫職程為依據。

    第三條

    (撤銷)

    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第四條

    (生效)

    一、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薪俸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附表A

    (第一條一款所指)

    職位 薪俸索引
    職階
    1 2 3 4
    警務主任 510 525 545  
    總警司
    助理區長
    470 485 500  
    警司
    一等區長
    425 440 455  
    區長 370 385 400 415
    副區長 285 300 315 330
    助理警員
    一等警員
    助理消防員
    220 230 245 260
    警員
    消防員
    180 190 200 210

    附表B

    (第一條二款所指)

    職位 薪俸索引
    職階
    1 2 3 4
    督 察
    總主任
    索引相等於廳長
    副督察
    副總主任
    索引相等於處長
    警 司
    一級主任
    索引相等於組長
    副警司
    助理主任
    540 565    
    警 長
    區 長
    370 385 400 415
    副警長
    副區長
    285 300 315 330
    高級警員
    一等警員
    高級消防員
    220 230 245 260
    警員
    消防員
    180 190 20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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