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2/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7/1990

刊登日期:

1990.9.10

版數:

3431

  •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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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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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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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2/90/M號法令

    九月十日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訂定至本年九月十五日散工聘用合約核閱之豁免,因當時預料澳門新司法制度在其時開始運作。

    鑒於該情況將不能出現,因而有需要使法例符合現實,將當初預料的期限延長。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 拟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前,散工聘用合約無須平政院核閱。

    第二條——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十七條條文。

    第三條——本法令由頒佈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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