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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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0/M號法律
七月三十日
鑑于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憲章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按澳門憲章第三十條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g項的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管制司法警察司的特別制度職程。
第二條
(意義和範圍)
上條所指職程的管制章程,目的在有關的重組,特別是按照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對一般和特別職程所制定原則進行再評估及重整,而薪酬效力則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開始。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的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四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