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于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憲章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按澳門憲章第三十條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g項的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管制司法警察司的特別制度職程。
上條所指職程的管制章程,目的在有關的重組,特別是按照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對一般和特別職程所制定原則進行再評估及重整,而薪酬效力則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開始。
本立法許可的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四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