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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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M號法律

七月三十日

鑑于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憲章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按澳門憲章第三十條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g項的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管制司法警察司的特別制度職程。

第二條

(意義和範圍)

上條所指職程的管制章程,目的在有關的重組,特別是按照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對一般和特別職程所制定原則進行再評估及重整,而薪酬效力則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開始。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的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四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