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5/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0

刊登日期:

1990.7.16

版數:

2629

  • 關於本地區以平常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外聘人員給予其運輸自用車輛之權利。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已更改 :
  • 第21/96/M號法令 - 修改七月十六日第35/90/M號法令(將外聘人員之自用車輛運輸權賦予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之第一條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53/89/M號法令 - 訂定外聘人員在澳門政府機關擔任職務章程。
  • 第60/92/M號法令 - 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之章程--撤銷八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八九/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三七/九一/M號法令第一條。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5/90/M號法令

    七月十六日

    鑒于對在本地區以平常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當其終止任職情況與八月二十八日第53/89/M號法令規定之外聘人員相同時,合理且適宜給予其運輸自用車輛的權利,因兩者情況相同。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經八月七日第37/95/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自用車輛運輸權之規定,適用於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6/M號法令

    第二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