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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月十八日第1/90/M號法令設立司法事務司,並按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核准該司本身之預算前,所有開支將在同一法例撤銷之機關預算撥款中支付。
鑑於司法事務司急需其本身之預算,按照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四條規定,該預算在現行之預算(OGT90)支出項目中應為新項目。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在本地區一九九零經濟年度總預算(OGT90)之開支項目內增設關於司法事務司之新項目,其代號及分類如下: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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