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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0/M號法令

四月十六日

一月十八日第1/90/M號法令設立司法事務司,並按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核准該司本身之預算前,所有開支將在同一法例撤銷之機關預算撥款中支付。

鑑於司法事務司急需其本身之預算,按照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四條規定,該預算在現行之預算(OGT90)支出項目中應為新項目。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在本地區一九九零經濟年度總預算(OGT90)之開支項目內增設關於司法事務司之新項目,其代號及分類如下:

34-00—— 司法事務司
34-01—— 司法辦事處
34-02—— 一般權限法院
34-03—— 刑事起訴法院
34-04—— 平政院
34-05—— 檢察官公署
34-06—— 房屋登記局
34-07—— 商業暨汽車登記局
34-08—— 出生登記局
34-09—— 婚姻暨死亡登記局
34-11—— 立契官公署第一辦事處
34-12—— 立契官公署第二辦事處
34-13—— 立契官公署離島辦事處
34-14—— 法律翻譯辦公室
34-15—— 法律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