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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0

刊登日期:

1990.1.18

版數:

221

  • 關於設立司法事務司--撤銷八月廿五日、三月廿八日及八月十五日之第九三/八四/M號、第二三/八八/M號及第七五/八八/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30/94/M號法令 - 重組司法事務司─若干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21/94/M號法令 - 管制社會重返基金事宜--若干廢止。
  •  
    已更改 :
  • 第80/90/M號訓令 - 關於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第15/91/M號訓令 - 關於替代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事宜。
  •  
    廢止 :
  • 第93/84/M號法令 - 設立司法事務署。
  • 第23/88/M號法令 - 設立監務暨社會重返司,作為總督輔助機關--撤銷。
  • 第75/88/M號法令 - 修改監務暨社會重返司人員團體編制。
  •  
    相關法規 :
  • 第1/90/M號法令 - 關於設立司法事務司--撤銷八月廿五日、三月廿八日及八月十五日之第九三/八四/M號、第二三/八八/M號及第七五/八八/M號法令。
  • 第20/GM/90號批示 - 關於設立社會復原中心清算委員會事宜。
  • 第13/90/M號法令 - 在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增加一關於司法事務司的新組織章節。
  • 第4/91/M號法令 - 關於管制已撤銷社會復原中心人員職能的轉移、人員的過渡及分配事宜--分別撤銷五月一日及三月八日第一五/八二/M號法令及第四二/八二/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0/94/M號法令 廢止

    第1/90/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本法規設立司法事務司,並將司法事務室(GAJ)及監務暨社會重返司(DSPRS)的權力集中於此機關內。

    政府非常關注並致力提倡行政合理化,目的是為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務,然而發展行政當局並不表示一定要將機關擴大及增多,反之是要將機關重組,儘量利用其資源或削減其開支。

    本法規擬達致此目標,為此將兩機關合併,節省人力物力資源,以便提供更佳的公共服務,提高行政效率。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在澳門地區制定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與權力

    第一條

    (性質與目的)

    司法事務司簡稱DSJ,是一個輔助總督之機構,其工作為管理司法機關的行政與財政,統籌和輔助登記與公證機關,以及組織和管理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

    第二條

    (司法、登記與公證機關)

    一、司法機關包括:

    a)司法辦事處;

    b)評政院辦事處與技術諮詢辦公室。

    二、登記與公證機關包括:

    a)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登記局及汽車登記局;

    b)公證署。

    三、本條所指機關各由其本身法規管制。

    第三條

    (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

    一、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包括:

    a)路環監獄;

    b)少年感化院。

    第四條

    (權力)

    一、在輔助管理司法機關以及統籌登記與公證機關方面,DSJ之權力為:

    a)為執行有利於澳門地區司法自治的政策,向有關機構提供所需的協助;

    b)負責司法機構、登記與公證機關的輔助機關之行政管理;

    c)為登記與公證機關制定規章,對其提供技術指導,並領導其工作;

    d)為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開辦培訓和職業進修課程;

    e)為提高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的工作效率,制訂法規草案及提出工作建議。

    二、在管理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方面,DSJ之權力為:

    a)統籌及領導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的組織、運作、安全及獄管工作;

    b)執行有關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

    c)研究及執行再教育與社會重返政策之措施;

    d)向囚犯推動文化、康樂與體育活動,組織其工作並促進囚犯的公民教育及職業培訓。

    第二章

    機構與附屬單位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機構及機關)

    一、DSJ之機構為:

    a)司長,並由一名副司長輔助;

    b)登記暨公證委員會(SRN);

    c)社會重返委員會(CRS)。

    二、DSJ之附屬單位為:

    a)技術輔助廳(DAT);

    b)社會重返廳(DRS);

    c)路環監獄(EPS);

    d)少年感化院(IM);

    e)行政財政管理暨資訊輔助處(DGAFAI)。

    三、在DSJ內附設下列擁有行政、財政自治權的基金:

    a)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b)社會重返基金。

    第二節

    機構

    第六條

    (司長之權限)

    司長之權限為:

    a)領導及代表DSJ;

    b)制訂工作計劃及報告,並呈交予上司審閱;

    c)主持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工作;

    d)主持社會重返委員會的工作;

    e)主持社會重返基金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f)直接管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

    g)要求社會重返委員會提出意見;

    h)決定是否對囚犯執行紀律處分;

    i)擔任法律賦予之職務,以及其他授予或轉授予其之職務。

    第七條

    (副司長之權限)

    副司長之權限為:

    a)輔助司長;

    b)在司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c)執行上級核准司長授予或轉授之其他權限。

    第八條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一、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簡稱CRN,是為司長執行指導登記與公證機關職務而設的諮詢性機構。

    二、CRN是由DSJ司長、本地區所有在職之登記局局長和公證署署長以及DAT廳長組成,並由DSJ司長任主席,DAT廳長任秘書。

    三、CRN對有關登記與公證機關權限之事宜發表意見,該等意見經DSJ司長確認後,具有約束力。

    四、CRN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主席得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九條

    (社會重返委員會)

    一、社會重返委員會簡稱CRS,是在社會重返方面的諮詢性機構。

    二、CRS由DSJ司長、DRS廳長、路環監獄監獄長、IM院長以及DAT廳長組成,並由DSJ司長任主席、DAT廳長任秘書。

    三、CRS對再教育與社會重返政策以及對由DSJ司長要求之任何監務事宜特別是假釋個案提出意見。

    四、CRS每月舉行平常會議兩次,主席得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節

    附屬單位

    第十條

    (技術輔助廳)

    DAT之權限為:

    a)研究及統籌為著改善司法機構、登記與公證機關、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之組織及運作所採取的措施;

    b)向司法機關、登記暨公證機關、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工作人員推動職業進修活動;

    c)與有關機關合作,設立適當的統計資料系統;

    d)編製關於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運作之年度報告;

    e)對於按照登記與公證機關組織法規定而提出的投訴作出意見。

    第十一條

    (社會重返廳)

    一、DRS之權限為:

    a) 在社會重返方面,特別就囚犯的社會——情緒狀況以及監禁對其之影響予以研究、調查及作出報告;

    b)收容及觀察囚犯,在安排其假釋或釋放方面制訂其重返社會的計劃;

    c)主要透過制訂判罪前報告,與法庭合作,該等報告是對犯人的社會與心理因素進行分析,從而對犯人的反社會傾向有所認識;

    d)推動及組織囚犯之培訓,使其有一技之長,日後可重返社會工作;

    e)研究與建議囚犯報酬及生產獎勵制度,該項制度須經CRS核准;

    f)為囚犯舉辦學習、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g)直接或與其他機構合作,對囚犯之家庭提供精神、心理與物質援助;

    h)向社會推行囚犯重返社會計劃,鞏固囚犯與社會特別是與家庭之關係;

    i)向假釋及出獄者提供社會與物質援助,設立臨時收容所,並協助其就業;

    j)組織囚犯的資料、有關檔案和紀錄,以及稽核服刑一半的日期與刑滿日期。

    二、DRS包括一登記科。

    第十二條

    (路環監獄)

    一、EPC由一名監獄長領導,職級相當於廳長,其權限為:

    a)領導工作人員,並指導其工作;

    b)維持監獄之安全,對囚犯進行必需的監管;

    c)在囚犯外出時,安排對其之看守及監視;

    d)將囚犯分派在不同區域及囚室;

    e)建議購買監獄安全所必需的物料;

    f)與其他機關合作,在監獄內推行健康計劃;

    g)在甄選和招募獄警時提供合作;

    h)組織和管理生產工場,以及監管有關工作,使人力和物力資源得到合理運用,並保持適當的工作安全條件;

    i)與DGAFAI合作,負責儲存物料、施工以及進行設施、工塲和設備的保養工作。

    二、EPC設有男囚區及女囚區。

    第十三條

    (少年感化院)

    一、IM負責執行有關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對未滿十六歲的囚犯進行觀察及監禁,特別是:

    a)為著個案的研究,進行觀察及協助執行日後的監管措施;

    b)通過職業培訓及教學,對受監管的少年進行再教育。

    二、IM由一名院長領導,職級相當於處長。

    第十四條

    (行政財政管理暨資訊輔助處)

    一、DGAFAI之權限為管理DSJ及附屬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向其提供資訊方面的服務,以及輔助其工作範圍內的程序簡化工作。

    二、DGAFAI之附屬單位包括行政暨財政組及資訊輔助組。

    三、行政暨財政管理組之權限為:

    a)制訂CJRN和FRS專有預算的建議,及進行有關的會計工作;

    b)編製財政基金的年度賬目,調整登記表和撮要表以及有關的試算表;

    c)制訂DSJ及附屬機關的預算草案,並進行有關的會計工作;

    d)管理機關的常備基金和有關的還納款項;

    e)負責儲存物料及管理倉庫,並處理購買物品及取得勞務的文件;

    f)管理公物,以及對設施、設備和通訊網進行保養、保護與保管;

    g)負責人事管理工作,組織與更新有關檔案及文件;

    h)負責辦理招募、甄選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輔助人員之行政手續;

    i)負責機關文書工作和有關登記,以及組織與管理檔案室;

    j)監督輔助機關的工作人員;

    1)準備DSJ的年度計劃、項目計劃和工程預算,以及為公共或私人機構編製工程預算。

    四、行政暨財政管理組包括:

    a)人事、文書暨檔案科;

    b)預算暨會計科;

    c)公物暨物料科。

    五、資訊輔助組之權限為:

    a)為著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以及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之現代化和合理化,鼓勵使用資訊新科技,並作出有關計劃;

    b)為著DSJ資訊方面的要求,研究和發展適當的資訊系統,並負責儲存和保管有關資料;

    c)編寫或協助編寫機關的組織、程序簡化和合理化之研究報告;

    d)發展、配合和在技術上支持微型攝影工作,並與機關合作,實現有關計劃;

    e)在組織和資訊方面,按照使用者的需求,舉辦學習、培訓與進修活動;

    f)按照DSJ的權力、收集、處理與分發資料和文件、製作及保管有關資料和資訊工具;

    g)出版DSJ定期或不定期刊物;

    h)協助編寫機關計劃和工作報告。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94/M號法令

    第十七條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一、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CJRN)受其本身法規管制,但不損害第十四條所指DGAFAI 本身的權限。

    二、將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所載司法事務室主任的權限授予DSJ司長。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制度)

    一、DSJ工作人員制度受一般法管制。

    二、在不損害上款規定之情況下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人員受本身法規管制。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編制)

    一、DSJ工作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附表內。

    二、上條二款所指機關擁有其本身的工作人員編制。

    第五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二十條

    (機關之撤銷)

    一、撤銷下列機關:

    a)司法事務室(GAJ);

    b)監務暨社會重返司(SPRS);

    c)社會復原中心(CRS)。

    二、在路環監獄啟用前,男囚監獄(EPM),青年監獄(EPJ)及女囚監獄(EPF)仍繼續使用,並由EPC監獄長領導。

    三、總督以批示任命一清算委員會,其權限為:

    a)為履行CRS的任務及其工作人員之轉職在六十天期限內,制訂適當的立法措施;

    b)在上項所指法規生效前,負責CRS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的轉職)

    一、以確定委任、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填補職位的GAJ及SPRS編制之工作人員,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的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DSJ內,但不損害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三款a項之規定。

    二、為著所有法律效力,上款所指工作人員的原工齡,計算在轉職後之職程、職級及職階內。

    三、轉職係以經總督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由評政院銓敘及在政府公報公佈外,毋項任何手續。

    四、GAJ及SPRS的編制外合約聘用的工作人員或散工,轉入DSJ是通過在有關合約或散工聘用書內作註記為之,其法律 ——工作狀況不變。

    第二十二條

    (負擔)

    在DSJ預算被核准前,執行本法令所引致的負擔,由本法規所撤銷的機關之預算撥款承擔之。

    第二十三條

    (撤銷)

    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93/84/M號三月二十八日第23/88/M號以及八月十五日第75/88/M號法令

    第二十四條

    (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表五

    編制內之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組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指導 司長 1
    副司長 1
    廳長 3
    處長 2
    組長 2
    科長 5 a)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8
    高級資訊技術員 2
    技術員 8 技術員 4
    資訊技術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3
    資訊督導員 2
    行政人員 5 行政人員 12
    繕錄打字員 9 b)
    3 貨倉管理員 1 b)
    輕型汽車司機 10 b)
    工人及總務員 1 工場總務員 1 b)
    庶務員 1 b)
    廚師 3 b)
    雜役 15 b)
    保安人員 警長 3
    助理警長 9
    一等副警長、二等副警長、一等警員或警員  114 c)

    a)其中一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

    b)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

    c)十四個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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