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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本法規設立司法事務司,並將司法事務室(GAJ)及監務暨社會重返司(DSPRS)的權力集中於此機關內。

政府非常關注並致力提倡行政合理化,目的是為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務,然而發展行政當局並不表示一定要將機關擴大及增多,反之是要將機關重組,儘量利用其資源或削減其開支。

本法規擬達致此目標,為此將兩機關合併,節省人力物力資源,以便提供更佳的公共服務,提高行政效率。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在澳門地區制定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與權力

第一條

(性質與目的)

司法事務司簡稱DSJ,是一個輔助總督之機構,其工作為管理司法機關的行政與財政,統籌和輔助登記與公證機關,以及組織和管理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

第二條

(司法、登記與公證機關)

一、司法機關包括:

a)司法辦事處;

b)評政院辦事處與技術諮詢辦公室。

二、登記與公證機關包括:

a)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登記局及汽車登記局;

b)公證署。

三、本條所指機關各由其本身法規管制。

第三條

(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

一、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包括:

a)路環監獄;

b)少年感化院。

第四條

(權力)

一、在輔助管理司法機關以及統籌登記與公證機關方面,DSJ之權力為:

a)為執行有利於澳門地區司法自治的政策,向有關機構提供所需的協助;

b)負責司法機構、登記與公證機關的輔助機關之行政管理;

c)為登記與公證機關制定規章,對其提供技術指導,並領導其工作;

d)為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開辦培訓和職業進修課程;

e)為提高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的工作效率,制訂法規草案及提出工作建議。

二、在管理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方面,DSJ之權力為:

a)統籌及領導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的組織、運作、安全及獄管工作;

b)執行有關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

c)研究及執行再教育與社會重返政策之措施;

d)向囚犯推動文化、康樂與體育活動,組織其工作並促進囚犯的公民教育及職業培訓。

第二章

機構與附屬單位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機構及機關)

一、DSJ之機構為:

a)司長,並由一名副司長輔助;

b)登記暨公證委員會(SRN);

c)社會重返委員會(CRS)。

二、DSJ之附屬單位為:

a)技術輔助廳(DAT);

b)社會重返廳(DRS);

c)路環監獄(EPS);

d)少年感化院(IM);

e)行政財政管理暨資訊輔助處(DGAFAI)。

三、在DSJ內附設下列擁有行政、財政自治權的基金:

a)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b)社會重返基金。

第二節

機構

第六條

(司長之權限)

司長之權限為:

a)領導及代表DSJ;

b)制訂工作計劃及報告,並呈交予上司審閱;

c)主持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工作;

d)主持社會重返委員會的工作;

e)主持社會重返基金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f)直接管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

g)要求社會重返委員會提出意見;

h)決定是否對囚犯執行紀律處分;

i)擔任法律賦予之職務,以及其他授予或轉授予其之職務。

第七條

(副司長之權限)

副司長之權限為:

a)輔助司長;

b)在司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c)執行上級核准司長授予或轉授之其他權限。

第八條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一、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簡稱CRN,是為司長執行指導登記與公證機關職務而設的諮詢性機構。

二、CRN是由DSJ司長、本地區所有在職之登記局局長和公證署署長以及DAT廳長組成,並由DSJ司長任主席,DAT廳長任秘書。

三、CRN對有關登記與公證機關權限之事宜發表意見,該等意見經DSJ司長確認後,具有約束力。

四、CRN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主席得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九條

(社會重返委員會)

一、社會重返委員會簡稱CRS,是在社會重返方面的諮詢性機構。

二、CRS由DSJ司長、DRS廳長、路環監獄監獄長、IM院長以及DAT廳長組成,並由DSJ司長任主席、DAT廳長任秘書。

三、CRS對再教育與社會重返政策以及對由DSJ司長要求之任何監務事宜特別是假釋個案提出意見。

四、CRS每月舉行平常會議兩次,主席得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節

附屬單位

第十條

(技術輔助廳)

DAT之權限為:

a)研究及統籌為著改善司法機構、登記與公證機關、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之組織及運作所採取的措施;

b)向司法機關、登記暨公證機關、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工作人員推動職業進修活動;

c)與有關機關合作,設立適當的統計資料系統;

d)編製關於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運作之年度報告;

e)對於按照登記與公證機關組織法規定而提出的投訴作出意見。

第十一條

(社會重返廳)

一、DRS之權限為:

a) 在社會重返方面,特別就囚犯的社會——情緒狀況以及監禁對其之影響予以研究、調查及作出報告;

b)收容及觀察囚犯,在安排其假釋或釋放方面制訂其重返社會的計劃;

c)主要透過制訂判罪前報告,與法庭合作,該等報告是對犯人的社會與心理因素進行分析,從而對犯人的反社會傾向有所認識;

d)推動及組織囚犯之培訓,使其有一技之長,日後可重返社會工作;

e)研究與建議囚犯報酬及生產獎勵制度,該項制度須經CRS核准;

f)為囚犯舉辦學習、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g)直接或與其他機構合作,對囚犯之家庭提供精神、心理與物質援助;

h)向社會推行囚犯重返社會計劃,鞏固囚犯與社會特別是與家庭之關係;

i)向假釋及出獄者提供社會與物質援助,設立臨時收容所,並協助其就業;

j)組織囚犯的資料、有關檔案和紀錄,以及稽核服刑一半的日期與刑滿日期。

二、DRS包括一登記科。

第十二條

(路環監獄)

一、EPC由一名監獄長領導,職級相當於廳長,其權限為:

a)領導工作人員,並指導其工作;

b)維持監獄之安全,對囚犯進行必需的監管;

c)在囚犯外出時,安排對其之看守及監視;

d)將囚犯分派在不同區域及囚室;

e)建議購買監獄安全所必需的物料;

f)與其他機關合作,在監獄內推行健康計劃;

g)在甄選和招募獄警時提供合作;

h)組織和管理生產工場,以及監管有關工作,使人力和物力資源得到合理運用,並保持適當的工作安全條件;

i)與DGAFAI合作,負責儲存物料、施工以及進行設施、工塲和設備的保養工作。

二、EPC設有男囚區及女囚區。

第十三條

(少年感化院)

一、IM負責執行有關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對未滿十六歲的囚犯進行觀察及監禁,特別是:

a)為著個案的研究,進行觀察及協助執行日後的監管措施;

b)通過職業培訓及教學,對受監管的少年進行再教育。

二、IM由一名院長領導,職級相當於處長。

第十四條

(行政財政管理暨資訊輔助處)

一、DGAFAI之權限為管理DSJ及附屬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向其提供資訊方面的服務,以及輔助其工作範圍內的程序簡化工作。

二、DGAFAI之附屬單位包括行政暨財政組及資訊輔助組。

三、行政暨財政管理組之權限為:

a)制訂CJRN和FRS專有預算的建議,及進行有關的會計工作;

b)編製財政基金的年度賬目,調整登記表和撮要表以及有關的試算表;

c)制訂DSJ及附屬機關的預算草案,並進行有關的會計工作;

d)管理機關的常備基金和有關的還納款項;

e)負責儲存物料及管理倉庫,並處理購買物品及取得勞務的文件;

f)管理公物,以及對設施、設備和通訊網進行保養、保護與保管;

g)負責人事管理工作,組織與更新有關檔案及文件;

h)負責辦理招募、甄選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輔助人員之行政手續;

i)負責機關文書工作和有關登記,以及組織與管理檔案室;

j)監督輔助機關的工作人員;

1)準備DSJ的年度計劃、項目計劃和工程預算,以及為公共或私人機構編製工程預算。

四、行政暨財政管理組包括:

a)人事、文書暨檔案科;

b)預算暨會計科;

c)公物暨物料科。

五、資訊輔助組之權限為:

a)為著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以及監務暨社會重返機關之現代化和合理化,鼓勵使用資訊新科技,並作出有關計劃;

b)為著DSJ資訊方面的要求,研究和發展適當的資訊系統,並負責儲存和保管有關資料;

c)編寫或協助編寫機關的組織、程序簡化和合理化之研究報告;

d)發展、配合和在技術上支持微型攝影工作,並與機關合作,實現有關計劃;

e)在組織和資訊方面,按照使用者的需求,舉辦學習、培訓與進修活動;

f)按照DSJ的權力、收集、處理與分發資料和文件、製作及保管有關資料和資訊工具;

g)出版DSJ定期或不定期刊物;

h)協助編寫機關計劃和工作報告。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94/M號法令

第十七條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一、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CJRN)受其本身法規管制,但不損害第十四條所指DGAFAI 本身的權限。

二、將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所載司法事務室主任的權限授予DSJ司長。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制度)

一、DSJ工作人員制度受一般法管制。

二、在不損害上款規定之情況下司法機關、登記與公證機關人員受本身法規管制。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編制)

一、DSJ工作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附表內。

二、上條二款所指機關擁有其本身的工作人員編制。

第五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二十條

(機關之撤銷)

一、撤銷下列機關:

a)司法事務室(GAJ);

b)監務暨社會重返司(SPRS);

c)社會復原中心(CRS)。

二、在路環監獄啟用前,男囚監獄(EPM),青年監獄(EPJ)及女囚監獄(EPF)仍繼續使用,並由EPC監獄長領導。

三、總督以批示任命一清算委員會,其權限為:

a)為履行CRS的任務及其工作人員之轉職在六十天期限內,制訂適當的立法措施;

b)在上項所指法規生效前,負責CRS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的轉職)

一、以確定委任、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填補職位的GAJ及SPRS編制之工作人員,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的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DSJ內,但不損害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三款a項之規定。

二、為著所有法律效力,上款所指工作人員的原工齡,計算在轉職後之職程、職級及職階內。

三、轉職係以經總督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由評政院銓敘及在政府公報公佈外,毋項任何手續。

四、GAJ及SPRS的編制外合約聘用的工作人員或散工,轉入DSJ是通過在有關合約或散工聘用書內作註記為之,其法律 ——工作狀況不變。

第二十二條

(負擔)

在DSJ預算被核准前,執行本法令所引致的負擔,由本法規所撤銷的機關之預算撥款承擔之。

第二十三條

(撤銷)

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93/84/M號三月二十八日第23/88/M號以及八月十五日第75/88/M號法令

第二十四條

(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表五

編制內之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組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指導 司長 1
副司長 1
廳長 3
處長 2
組長 2
科長 5 a)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8
高級資訊技術員 2
技術員 8 技術員 4
資訊技術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3
資訊督導員 2
行政人員 5 行政人員 12
繕錄打字員 9 b)
3 貨倉管理員 1 b)
輕型汽車司機 10 b)
工人及總務員 1 工場總務員 1 b)
庶務員 1 b)
廚師 3 b)
雜役 15 b)
保安人員 警長 3
助理警長 9
一等副警長、二等副警長、一等警員或警員  114 c)

a)其中一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

b)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

c)十四個職位在出缺時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