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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89/M號法律

十二月四日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一條一款b項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一、授予澳門總督許可,立例訂定因給予旅遊用途而引起的稅務豁免及其它優惠。

二、本立法許可,伸延至根據上款規定而訂出之具有追溯效力之規則。

第二條

(效期)

本法律所給與的立法許可在本法律公佈之日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