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一條一款b項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授予澳門總督許可,立例訂定因給予旅遊用途而引起的稅務豁免及其它優惠。
二、本立法許可,伸延至根據上款規定而訂出之具有追溯效力之規則。
本法律所給與的立法許可在本法律公佈之日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