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6/89/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2/1989

刊登日期:

1989.8.7

版數:

4254

  • 修訂立法會技術部門及議員義務之數條條文--撤銷五月十八日第四二/八五/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b)項。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部份被廢止 :
  • 第9/90/M號法令 - 將澳門政府印刷局的組織適應及配合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條文——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十一月十日第16/86號綜合批示及二月十九日第62/90/M號訓令。
  • 第7/93/M號法律 - 通過議員章程--若干廢止。
  • 第8/93/M號法律 - 通過立法會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42/85/M號法令 - 規定澳門政府印刷局為一署級機關--撤銷一九六二年二月十七日第六九三六號訓令及七月廿四日第一○九/八二/M號訓令。
  • 第8/86/M號法律 - 管制立法會輔導部門——撤消五月二十八日第3/77/M號及八月三十日第12/80/M號法律。
  • 第11/87/M號法律 - 重訂立法議員章程。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規範法例彙編 - 立法會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89/M號法律

    八月七日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及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的修訂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八/八六/M號法律第五條內文的增設)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第五條一款增設一項如下:

    第五條

    (技術部門)

    一、
    a)
    b)
    c)
    d)
    e)
    f)
    g)
    h) 確保公眾接待暨諮詢服務。

    第二條

    (第8/86/M號法律附表I的修訂)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附表I三及四項內文改為如下:

    三、技術助理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員兩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公關助理員兩名。

    四、行政人員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四名。

    繕錄——打字員三名。

    第三條

    (雙語人員)

    公關助理員的職位只供懂中、葡語人仕出任。

    第四條

    (第11/87/M號法律第一七條的修訂)

    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第十七條二款g)項內文改為如下:

    二、
    a)
    b)
    c)
    d)
    e)
    f)
    g)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所訂規定接觸市民。

    第五條

    (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的修訂)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b)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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