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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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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共和國國會
第74/88號法律:
- 賦予政府權力以便核准透過在政府公報內刊登在該地區生效之改革民事訴訟法例法律文件而將之伸展至澳門
澳門政府
第19/88號法律:
-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興建及經營焚化中心批給制度的基礎
第68/88/M號法令:
第69/88/M號法令:
第70/88/M號法令:
第71/88/M號法令:
第126/88/M號訓令:
- 通過「赴葡就讀計劃》(PEP)的原則——撤消十二月卅一日第195/86/M號訓令
第127/88/M號訓令:
- 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經濟薄弱家庭成員之收入限額以及租金金額
總督辦公室
- 訓令一件,關於頒授英勇勛章予一人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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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GM/88號批示
訂定居屋協調小組成員以及參加會議技術員之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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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GM/88號批示
關於澳門綜藝館之管理確定撥予澳門市政廳——撤消三月八日第60/85號批示
批 示 摘 錄
政府機關佈告及通告
法律文告及其他
目 錄
第128/88/M號訓令: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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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GAB/88號批示 轉授一項職權予本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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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GAB/88號批示 轉授若干職權予本辦公室秘書
刊登日期:1988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