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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近年來面額為澳門幣伍百圓之紙幣在整體之貨幣流通量之比重顯著增加,如今宜決定引入一種較大面額之紙幣。
因此,承認有需要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壹仟圓之新紙幣,該發行須根據本地區、澳門發行機構與大西洋銀行於一九八○年十月十五日訂立之合同之規定進行。
經考慮澳門發行機構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許可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壹仟圓之新紙幣,其發行限額為一百萬張,而該紙幣具下列獨有特徵:
紙幣之尺寸為163mm x 81.5mm,票面主色調為橙黃色,製造該紙幣時將於其近中央處加一條連續之安全線。紙幣之式樣為:
正面:
一、邊框上有“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字樣,右上角及左下角以阿拉伯數字標明其面額,其餘兩對角以中文數字標明其面額;
二、主要圖案:右方為一條龍,左方為一中國帆船水印;
三、下方正中近邊框處為大西洋銀行標誌;
四、正中有下列字樣:
a)以中文書寫之“大西洋銀行”;
b)“ Macau”;
c)以葡文書寫之“澳門幣壹仟圓”;
d)以中文書寫之“壹仟圓”;
e)“ Macau, 8 de Agosto de 1988”;
f)左下方有“ Conselho de Gestão”字樣,並包括“ Presidente”或“ Vice-Presidente”之職銜及複製簽名;
g)右下方有“ Director-Geral do Departamento de Macau”之職銜及複製簽名;
五、左上方有:
“Decreto-Lei n.º 63/82/M, de 30 de Outubro; Decreto-Lei n.º 68/88/M, de 8 de Agosto”;
六、左下方及右上方分別有系列號碼;
七、正中字樣“壹仟圓正”及龍圖案之上下均有裝飾圖案。
背面:
一、邊框上有“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及“Mil Patacas”之字樣,右上角及左下角以阿拉伯數字標明其面額,其餘兩對角以中文數字大寫標明其面額,左邊框有大西洋銀行之標誌,右邊框有一圓形裝飾圖案;
二、以八十年代之澳門景色作為主要圖案,其中包括澳氹大橋及南灣部分景色,右邊為水印。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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