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88/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2/1988
刊登日期:
1988.8.8
版數:
3153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授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焚化中心的建造及經營批給制度的綱要。
二、本許可延伸適用於訂定承批人可獲得的稅務豁免及其他稅務優惠的規定。
本立法許可於本法律公佈後滿九十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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