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64/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84

刊登日期:

1984.6.30

版數:

1403

  • 給予總督對與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行政長官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特許提供對整個澳門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總督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地區,故特許提供該等服務應受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三、如屬以上兩款所指的情況,須諮詢有關市政廳的意見並確保有其參與。

    第二條

    總督應制定特許提供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特許提供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