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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特許提供對整個澳門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總督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地區,故特許提供該等服務應受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三、如屬以上兩款所指的情況,須諮詢有關市政廳的意見並確保有其參與。

第二條

總督應制定特許提供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特許提供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