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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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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合作部
總理辦公廳
修正書一件:
- 修正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六號中央公報第一組刊登之第125/76號法令內文
合作部
財政司
第125/76號法令:
- 着將有關遺屬贍養金之二月八日第52/75號法令伸展至海外衛生機構已撤銷軍事團體之退休軍醫及已撤銷海外部隊團體之退役軍官、士官及兵士伸展有效
革命委員會
武裝部隊總參謀署
第69/76號法令:
- 訂定A組及已撤銷海軍兩棲部隊團體之軍官、士官、兵士以及陸、空軍復役兵士等人員之月薪
革命委員會
武裝部隊總參謀署
第70/76號法令:
- 訂定復役之三軍部隊兵士、陸、海軍軍官學校學生、在三軍部隊服務之見習官、陸軍軍官學校學生、海軍預備軍官、後備海軍、陸海軍見習士官等人員之月薪
合作部
第187/76號部令:
- 着將六月四日第274/75號法令伸展至澳門實施有效
革命委員會
第274/75號法令:
- 規定有關必要之措施以遏止汽車偷竊及識別資料舞弊案之發生
解除殖民地署
民政司
澳門政府
經修正重新公布
第3/76/M號法令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第7/76/M號法令:
-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450/70號國令第三條條文(澳門監獄基金)
第76/76/M號訓令:
- 着將一九七六年度總預算冊平常支出部門第三章第八十條一款金額調動追加
第77/76/M號訓令:
第78/76/M號訓令:
- 按照十二月十九日第705/75號法令第十二條四款之規定將有關法律所賦予在司法警察方面之職權授予澳門保安部隊司令
民政廳
批 示 摘 錄
官署文告
法院及其他
目 錄
澳門政府
第79/76/M號訓令:
-
着將為澳門立法會議員選舉而分別在澳門巿政廳及海島巿政廳辦理之選民登記工作展期多十天即由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
民政廳:
- 關於為澳門立法會議員及諮詢會委員之選舉而有間接選舉權之社團及機構名單
刊登日期:197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