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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23/76號批示
公報編號:
16/1976
刊登日期:
1976.4.17
版數:
524
制定有關社團登記的規則─撤銷第13/76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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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76/M號法令
- 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相關類別
:
法務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3/76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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