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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76號批示

公報編號:

16/1976

刊登日期:

1976.4.17

版數:

524

  • 制定有關社團登記的規則─撤銷第13/76號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3/76/M號法令 - 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3/76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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