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星期六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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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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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合作部

總理辦公廳

修正書一件:

合作部
財政司

第125/76號法令:

革命委員會

武裝部隊總參謀署

第69/76號法令:

革命委員會

武裝部隊總參謀署

第70/76號法令:

合作部

第187/76號部令:

革命委員會

第274/75號法令:

解除殖民地署

民政司

澳門政府

經修正重新公布第3/76/M號法令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第7/76/M號法令:

第76/76/M號訓令:

第77/76/M號訓令:

第78/76/M號訓令:

民政廳


批 示 摘 錄


官署文告


法院及其他


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第79/76/M號訓令:

民政廳:

刊登日期:197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