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
澳門公共機關為當地專屬機構,得成為有或無法律人格的自治實體。
公共機關的人員,不論職級,概隸屬澳門地區本身的編制,只受其所屬機關約束及監督。
一、隸屬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編制的人員,經其本人申請或同意,並經有關部長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再徵得總督允許,得在澳門地區作定期服務,在此情況下,該段服務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視為其在原編制及職級的實際服務時間論。
二、上款所指人員經其本人申請,並徵得有關部長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得轉入澳門地區的編制內,而委任其進入新編制之權限,屬於總督。
一、澳門地區編制內的人員,經其本人申請,得到總督允許,並經共和國政府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得在隸屬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編制內,按照個別情況所協議的規定作定期服務,在此情況下,該段服務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視為其在原編制及職級的實際服務時間論。
二、上述人員經其本人申請,並徵得總督允許,得轉入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編制內,但須透過有權限的實體委任方得進入新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