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不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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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

第五十一條

一、澳門地區擁有本身的司法組織,其享有自治,並適應澳門的特徵。

二、屬本地編制之司法官職位,得由共和國編制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

第五十二條

在司法上,澳門法院負責維護受法律保障的權益,遏止違法性,以及解決公、私利益的衝突。

第五十三條

一、澳門法院是獨立的,只受法律約束。

二、澳門法院的獨立性由法官的不可移調性及無須遵守任何命令或指示所確保,但對上級法院基於上訴而作出的裁判之遵守義務,則不在此限。

三、如法官是定期委任的,在該段期間內保証不被移調。

四、不得使法官對其裁判負責,但法律所定之例外情況則不在此限。

五、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有本身的通則及享有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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