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不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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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澳門地區由天主之名之城的澳門以及氹仔、路環兩島組成。

第二條

澳門地區為一公法人,在不低觸共和國憲法與本章程的原則,以及在尊重兩者所定的權利、自由與保障的情況下,享有行政、經濟、財政、立法及司法自治權。*

第三條

一、共和國的主權機關除法院外,在當地以總督為代表。

二、與外國發生關係及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時,代表澳門之權限屬共和國總統,而涉及專屬本地區利益的事宜,共和國總統得將代表澳門之權限授予總督。

三、未授予上款所指之權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在當地施行時,應先聽取當地本身管理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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