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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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項目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一)土地信俗;
(二)舞龍;
(三)舞獅;
(四)葡萄牙土風舞;
(五)春節;
(六)端午節;
(七)龍舟競賽;
(八)太極拳;
(九)葡撻製作技藝;
(十)杏仁餅製作技藝;
(十一)嫁喜禮餅製作技藝;
(十二)竹昇麵製作技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