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25

刊登日期:

2025.10.13

版數:

220

  • 將多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相關法規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相關類別 :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項目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一)土地信俗;

    (二)舞龍;

    (三)舞獅;

    (四)葡萄牙土風舞;

    (五)春節;

    (六)端午節;

    (七)龍舟競賽;

    (八)太極拳;

    (九)葡撻製作技藝;

    (十)杏仁餅製作技藝;

    (十一)嫁喜禮餅製作技藝;

    (十二)竹昇麵製作技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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