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項目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一)土地信俗;

(二)舞龍;

(三)舞獅;

(四)葡萄牙土風舞;

(五)春節;

(六)端午節;

(七)龍舟競賽;

(八)太極拳;

(九)葡撻製作技藝;

(十)杏仁餅製作技藝;

(十一)嫁喜禮餅製作技藝;

(十二)竹昇麵製作技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