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營運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第2/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與檢察院或公共部門之間以電子方式進行公務通訊及處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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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登了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及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有關執行科研合作計劃的協議》。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