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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有關執行科研合作計劃的協議》。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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