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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使用政府長者公寓會所收費表》。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收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類別 |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費用 (澳門元) |
音樂室 | 30 |
多功能室 | 40 |
大多功能室 | 80 |
卡拉OK室 | 80 |
粵劇室(舞台區域) | 100 |
粵劇室(觀眾區域) | 100 |
類別 |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費用 (澳門元) |
健身房 | 10 |
乒乓球 (包括枱、球及球板) |
10 |
棋牌 (包括枱、棋牌) |
15 |
桌球 (包括枱、球及球杆) |
25 |
類別 | 每項費用 (澳門元) |
興趣班 | 10至500 (視乎內容及倘需的材料) |
其他活動 | 10至3,000 (視乎性質及倘需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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