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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九款及附件五第三條的規定,費用和收費的任何修訂須經行政長官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經聽取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第45/2014號行政命令及第49/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釐定如下:
用水 | 用水量 | 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 (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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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 家居用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種用水 | 〔……〕 | 〔……〕 | |
一般非家居用水 | 〔……〕 | 〔……〕 | |
原水 | 任何用水量 | 6.04 |
二、〔……〕
三、〔……〕
四、〔……〕
五、〔……〕”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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