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經第3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學歷 | 具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具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不具高等學歷 | |||
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代號 | XLF | XLS | XBF | XBS | XNF | XNS |
金額 | $6,550 | $5,230 | $5,540 | $5,050 | $4,470 | $3,100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經第3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師範培訓 學歷 |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6,550.00 | $5,230.00 |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5,540.00 | $5,050.00 |
不具備高等學歷 | $4,470.00 | $3,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