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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5/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84

刊登日期:

1984.6.30

版數:

1403

  • 給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資助方式。
部份被廢止 :
  • 第12/2003號法律 - 修改《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11/77/M號法律 - 給予不牟利教育事業以適當扶助。
  • 第13/77/M號法律 - 修正十月廿二日第一壹/七七/M號法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政府給予不牟利私校扶助)。
  • 第40/GM/90號批示 - 關於訂定給予非牟利私校教師直接津貼事宜。
  • 第65/84/M號法令 - 給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資助方式。
  • 第41/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之中文本。
  • 第8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在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機構全職從事成人教育活動、且資格被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工作人員、籌辦人員及推動人員獲發放直接津貼及年資獎金
  •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給予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工作的教學人員,並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機構全職從事成人教育活動、且資格獲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工作人員、籌辦人員和推動人員直接津貼和年資獎金
  •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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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3/77/M號法律獨一條修改之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規定政府應援助非營利之私辦教育。

    鑑於私立學校在澳門擔當之重要角色,故政府一向盡力援助,尤其透過發放津貼、豁免稅捐、稅項及發放助學金為之。

    現明顯有需要為私辦教育場所設立新援助方式,尤其透過立法,提供一些非金錢津貼之援助。

    另外,應承認私辦教育場所,尤其是其教學人員所提供之服務具有公益性質,因為它不但擴大及補充了由行政當局負責之教育工作,而且將教育之好處帶給全體市民。

    在不妨礙將來對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之津貼制度作修正、調整及充實之前提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援助方式)

    一、得向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提供非金錢津貼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並不妨礙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第三條所規定之援助,該法律係由經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號訓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號訓令所充實:

    a)教育及教學援助;

    b)教學人員之培訓及質素之提高;

    c)學校設備及物資之讓給及/或供應;

    d)學校保險。

    二、總督得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向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提供上款未規定之其他種類之援助。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03號法律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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