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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援助方式)

一、得向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提供非金錢津貼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

a)教育及教學援助;

b)教學人員之培訓及質素之提高;

c)學校設備及物資之讓給及/或供應;

d)學生保險。

二、行政長官得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批示向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提供上款未規定之其他種類之援助。

第二條

(職業稅)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