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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所適用的疾病名單,該疾病名單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疾病 |
一、屬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 |
|
1. |
鐮狀細胞疾患 |
2. |
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
3. |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
4. |
急性髓細胞白血病 |
5. |
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 |
6. |
幼年型慢性髓細胞性白血病 |
7. |
幼年型粒單核細胞白血病 |
8. |
重度地中海貧血 |
9. |
血小板無力症 |
二、屬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 |
|
1. |
軟骨發育不全 |
2. |
腎上腺白質營養不良 |
3. |
血球蛋白血病(Bruton型) |
4. |
血球蛋白血病(瑞士型) |
5. |
眼部白化病 |
6. |
白化病-耳聾綜合徵 |
7. |
鐮狀細胞疾患 |
8. |
釉質生長不全(成熟低下型) |
9. |
釉質生長不全(發育不良型) |
10. |
脊髓小腦性共濟失調 |
11. |
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
12. |
甲狀腺素結合球蛋白缺乏或變種 |
13. |
先天性白內障 |
14. |
先天性靜止性夜盲症 |
15. |
結節性硬化症 |
16. |
無脈絡膜症 |
17. |
磷酸核糖焦磷酸合成酶缺乏 |
18. |
鳥氨酸胺甲酰轉移酶缺陷症(高氨血症第I類型) |
19. |
磷酸甘油酸激酶缺乏 |
20. |
遺傳性因子VIII缺乏 |
21. |
遺傳性因子IX缺乏 |
22. |
智力遲緩(FMRI型) |
23. |
智力遲緩(FRAXE型) |
24. |
智力遲緩(MRXI型) |
25. |
脈絡膜視網膜變質 |
26. |
肝豆狀核變性 |
27. |
腎原性尿崩症 |
28. |
尿崩症(神經垂體型) |
29. |
性腺發育不全(XY女性類型) |
30. |
面生殖發育不全(Aarskog綜合徵) |
31. |
外胚層發育不全(無汗型) |
32. |
遲發性脊椎骨骺發育不全 |
33. |
先天性角化不良 |
34. |
視網膜黃斑營養不良 |
35. |
肌強直性營養不良 |
36. |
肌營養不良(Becker型) |
37. |
肌營養不良(Duchenne型) |
38. |
肌營養不良(Emery-Dreifuss型) |
39. |
Addison病(並有腦硬化) |
40. |
腓骨肌萎縮症 |
41. |
糖原貯積症(第VIII類型) |
42. |
法布雷病 |
43. |
亨廷頓病 |
44. |
Norrie’s病(假性神經膠質瘤) |
45. |
慢性肉芽腫病 |
46. |
多囊腎病 |
47. |
大泡性表皮鬆懈 |
48. |
擴散性腦硬化 |
49. |
囊性纖維病 |
50. |
腦積水(中腦水管狹窄) |
51. |
腎上腺發育不良 |
52. |
局灶性皮膚發育不良(與X染色體有關連的顯性,對男性而言可致死) |
53. |
魚鱗癬(Steriod Sulphatase缺乏) |
54. |
嚴重聯合免疫缺陷 |
55. |
色素失節症(與X染色體有關連的顯性,對男性而言可致死) |
56. |
先天性全身性脂肪營養不良 |
57. |
小眼症(並有多種畸型)(Lenz綜合徵) |
58. |
肌小管肌病 |
59. |
黏多糖貯積病II(Hunter綜合徵) |
60. |
神經纖維瘤病 |
61. |
眼球震顫(眼球運動的或抽動的) |
62. |
成骨不全症 |
63. |
痙攣性麻痺 |
64. |
Spinulosa毛囊角化病 |
65. |
低磷性佝僂病 |
66. |
視網膜色素變性 |
67. |
視網膜母細胞瘤 |
68. |
視網膜裂 |
69. |
Alport綜合徵 |
70. |
Bardet-Biedl綜合徵 |
71. |
Coffin-Lowry綜合徵 |
72. |
Ehlers-Danlos綜合徵(第V類型) |
73. |
睪丸女性化綜合徵 |
74. |
卡爾曼綜合徵 |
75. |
Lesch-Nyhan綜合徵(次黃嘌呤-鳥嘌呤-磷酸核糖轉移酶缺乏) |
76. |
Lowe(眼腦腎)綜合徵 |
77. |
Meckel-Gruber綜合徵 |
78. |
Menkes綜合徵 |
79. |
Reifenstein綜合徵 |
80. |
濕疹血小板減少伴免疫缺陷綜合徵 |
81. |
脆性X綜合徵 |
82. |
口-面-指(趾)綜合徵(第I類型)(與X染色體有關連的顯性,對男性而言可致死) |
83. |
Xg血型系統 |
84. |
感覺性聾症(DNFZ型) |
85. |
感覺性聾症(並有共濟失調和喪失視力) |
86. |
地中海貧血 |
87. |
遺傳性血小板減少症 |
88. |
染色體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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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22號行政法規《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十條修改如下:
﹝……﹞
(一)﹝……﹞
(1)﹝……﹞
(2)﹝……﹞
收費時段 | 時間 | 額定輸出功率 | 參數 | 電能費用 |
繁忙時間 (十一個小時) |
09:00至20:00 | 不高於7.4千瓦 | y | 2.150 澳門元/千瓦時 |
非繁忙時間 (十三個小時) |
20:00至09:00 | 1.420 澳門元/千瓦時 |
||
全日二十四小時 | 00:00至24:00 | 高於7.4千瓦但不高於25千瓦 | 2.980 澳門元/千瓦時 |
|
全日二十四小時 | 00:00至24:00 | 高於25千瓦 | 3.440 澳門元/千瓦時 |
(二)﹝……﹞
(1)﹝……﹞
(2)﹝……﹞
收費時段 | 時間 | 參數 | 電能費用 |
繁忙時間 (十一個小時) |
09:00至20:00 | y | 1.552 澳門元/千瓦時 |
非繁忙時間 (十三個小時) |
20:00至09:00 | 0.817 澳門元/千瓦時 |
”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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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四款、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並由地庫的第一層、地下、一字樓至五字樓構成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00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為普通票。
二、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的泊車費用 |
輕型汽車 | 普通票 | 澳門元10元 |
一、停車場的地庫及地面層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街道。
二、停車場的使用無須預約,但下款規定除外。
三、當停車場可供使用的泊車位餘額少於600個時,擬使用停車場的使用者須向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下列資料以進行預約進場登記:
(一)擬使用停車場的車輛;
(二)可接收短訊的流動電話號碼。
四、已登記的車輛可自完成上款所指的登記起計三個小時內進入停車場,且該期間內不得再次為同一車輛進行登記。
五、第三款所指的登記作出後不得變更,但得隨時取消。
六、使用者應從第一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七、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使用者應於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相應泊車費用並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如擬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又或當上述裝置出現故障,則應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在繳付後的三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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