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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廢止第27/2020號行政命令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 新訂限額(澳門元) | |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 最低限額 | 425,250.00 |
最高限額 | 1,417,500.00 | |
第五十條第四款 | 最低限額 | 340,200.00 |
最高限額 | 1,13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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