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7/2020號行政命令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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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第一條所指者)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元)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425,250.00
最高限額 1,417,5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340,200.00
最高限額 1,13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