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2

版數:

164

  • 撤銷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廢止 :
  • 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行政公職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行政公職局”的提述。

    三、廢止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