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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行政公職局”的提述。
三、廢止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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